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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請人
豐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永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前因遺
失而經依法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 月4 日屆滿,迄今仍無
    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前揭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① │高雄銀行營業部│高雄銀行營業部│11萬元          │97年4月25日 │ABP0000000│    │
│    │許月雲        │              │                │            │          │    │
├──┼───────┼───────┼────────┼──────┼─────┼──┤
│ ② │高雄銀行營業部│高雄銀行營業部│5萬元           │97年4月25日 │ABP0000000│    │
│    │許月雲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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