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3號
- 聲請人
- 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適旭
- 代理人
- 鍾淑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2 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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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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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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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乾瑞實業股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24,150元 │99年8月25日 │F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路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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