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請人
甲天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91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9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昌瑜機電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30,000元        │99年10月4日   │C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楊│行鳳山分行│            │                │              │            │      │
│    │清翔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