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38號
- 聲請人
- 喬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寶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本院於
民國99年11月12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992 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11月19日民時新聞報。現6 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
表所示支票1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
第992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11月19日刊登該裁
定於民時新聞報,迄今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
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催字第992 號卷查核無誤,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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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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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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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喬泰鋁業股份│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316,700元 │99年10月31日 │D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大社分行│ │ │ │ │ │
│ │高寶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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