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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請人
喬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寶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本院於
    民國99年11月12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992 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11月19日民時新聞報。現6 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
    表所示支票1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
    第992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11月19日刊登該裁
    定於民時新聞報,迄今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
    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催字第992 號卷查核無誤,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3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喬泰鋁業股份│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316,700元       │99年10月31日  │D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大社分行│            │                │              │            │      │
│    │高寶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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