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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82號

聲請人
京華福士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智文
代理人
湯雪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
    99年12月27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1 月4 日之臺灣時報。現因
    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
    表所示之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載各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核閱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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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佳進實業股份│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82,671元        │100年2月2日   │AZ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北鳳│            │                │              │            │      │
│    │            │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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