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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張琬如

  • 當事人
    陳涔陳品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31號聲 請 人 陳涔 代 理 人 陳品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聚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 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39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12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0年7月22日為止已滿七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劉國偉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31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9-NX-786-6 │股票 │1 │936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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