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56號
- 聲請人
- 右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順吉
- 代理人
- 張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0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惟於民國100 年1 月28日不慎在高雄市新興區○○○路233 號玉山銀行七賢分行內遺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1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0 年5 月4 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1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已於100 年5 月1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0 年5 月12日將之刊登於中國時報,嗣於100 年11月14日提出本件聲請,且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台灣時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416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856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豐舟實業有限│台灣銀行博│ 35904 │258元 │100年4月15日 │0000000 │ ││ │公司,法定代│愛分行 │ │ │ │ │ ││ │理人李游素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