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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49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49號

上訴人
黃耀正
上訴人
黃柏寧
上訴人
王蔡阿柳
被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本院100 年度保險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係對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不服,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49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