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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59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59號

原告
盛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錚
訴訟代理人
翁昇鋒
被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

      張瑾雯

      戴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 年9 月13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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