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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59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盛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3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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