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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1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洪能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請人
杜財福
相對人
成興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所載:「勞資雙方合意就勞方(即聲請人)97年12月8 日發生職業災害差額新台幣125,000 元與勞方退休金約1,500,000 元整,上開2 項金額勞方同意由資方(即相對人)請領團體保險(802,900 元)與雇主意外責任險(128,000 元)歸勞方所有後,退休金差額雙方合意為700,000 元,由資方自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提領支付給勞方」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職災意外補償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並於民國99年12月2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其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勞方新台幣(下同)700,000 元整。惟屆期經聲請人請求而不履行,為此請求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99年12月20日高市府四維勞條字第0990079875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依該次調解記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款項成立調解。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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