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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4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41號

聲請人
廖振宏
聲請人
謝佳燕
聲請人
呂宛靜
相對人
台灣巨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依勞方請求給付廖振宏君(扣除手機費用後新台幣51,632 元 )、謝佳燕君(新台幣26,036元)及呂宛靜君(新台幣21,353 元 )100 年7 月份薪資」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台灣巨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並於民國100 年9 月7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等各新台幣(下同)51,632元、26,036元、21,353元,並應於100 年9 月20日前匯入伊等指定帳戶內,詎被告屆期並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100 年9 月9 日高市府四維勞關字第1000100652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依該次調解記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款項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未依約給付聲請人等工資一節,亦經聲請人提出100 年9 月29日高市四維勞局條字第1000061099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未依上開調解結果履行,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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