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
- 上訴人
- 高全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天保
- 訴訟代理人
- 楊櫻花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8,648 元,應繳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附帶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