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高全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天保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48 元,應繳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林瑞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