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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3號

給付資遣金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百朝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朝卿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香梅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5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1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金 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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