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觀音山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常路、黃正忠、黃正智、黃安萱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