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7號
- 原告
- 林進村
- 訴訟代理人
- 張晉源
- 訴訟代理人
- 王叡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誌律師
- 被告
- 大茂物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德雄
- 訴訟代理人
- 唐志民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三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