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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7號

上訴人
大茂物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德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進村間因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9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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