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7號
- 上訴人
- 大茂物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德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進村間因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9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