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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43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3號

聲請人
蕭品絜
關係人
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品絜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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