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3號
- 聲請人
- 蕭品絜
- 相對人
- 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品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清算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蕭品絜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113 條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高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高聖光公司)滯欠民國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繳納,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高聖光公司經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5 號裁定選派伊為高聖光公司之清算人,惟伊並不具相關清算之專業知識,且無查核公司帳冊、文件之能力,實無法勝任此一職務,爰請求解任伊之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高聖光公司前經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5 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高聖光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自就任後迄今未進行清算程序,已逾6 個月,復未曾聲請延長清算期間,且迄今仍未繳清高聖光公司所積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國稅局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等資料為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是相對人確有不適任清算人職務之情事,依首揭說明,其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茹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