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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0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063號

債權人
陳聰彬即潮派服裝行.
債務人
陳尤秀蓮即侑霖服飾.
債務人
華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明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尤秀蓮即侑霖服飾行、華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華遠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華遠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請分別列出債務人華遠實業有限公司、陳尤秀蓮即侑霖服飾行所負之訴訟標的金額(支票票號BHA0000000僅有債務人陳尤秀蓮即侑霖服飾行,並無債務人華遠實業有限公司之背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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