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0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063號
- 債權人
- 陳聰彬即潮派服裝行.
- 債務人
- 陳尤秀蓮即侑霖服飾.
- 債務人
- 華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明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尤秀蓮即侑霖服飾行、華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華遠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華遠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請分別列出債務人華遠實業有限公司、陳尤秀蓮即侑霖服飾行所負之訴訟標的金額(支票票號BHA0000000僅有債務人陳尤秀蓮即侑霖服飾行,並無債務人華遠實業有限公司之背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