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玄
- 債務人
- 弘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新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0,20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