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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昱鈦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昱鈦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昱鈦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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