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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8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825號

債權人
光群雷射科技有限股份公司
債務人
慶益印刷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益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正確之債權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暨其送達地址各為何,並具狀載明。

三、債務人慶益印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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