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39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代理人
- 簡涼珠
- 債務人
- 陶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冬梅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文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陶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冬梅、陳文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陶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債務人陶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陳冬梅、陳文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