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債務人
- 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鄭憲章
- 債務人
- 顏淑珍
- 人 號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捌佰肆拾壹萬貳仟參佰肆拾壹元、㈡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伍萬壹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30日邀其餘相對人鄭憲章、顏淑珍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下列二筆款項:
1、1000萬元,借款期限定為5 年,自98年10月30日起至103 年10月30日止,分60期,每壹個月為壹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約定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前二年加1.2%機動計息,第三年起加1.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95%。
2、1780萬元,借款期限定為15年,自98年10月30日起至113 年10月30日止,分180 期,每壹個月為壹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約定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前二年加1%機動計息,第三年起加1.3%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195%。並約定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或依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轉列催收款項時,除按前開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息(延遲利率)外,並約定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按延遲利率計算,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開二筆借款皆僅繳付至99年8 月30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尚欠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未償,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十一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積欠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應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鄭憲章、顏淑珍等二人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鄭憲章、顏│自民國99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95%│││841234│淑珍、寶淨│月30日起│││││1元 │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新臺幣│鄭憲章、顏│自民國99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95%│││169516│淑珍、寶淨│月30日起│││││73元 │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鄭憲章、顏│自民國99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95%│││841234│淑珍、寶淨│月1日起 │││││1元 │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新臺幣│鄭憲章、顏│自民國99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95%│││169516│淑珍、寶淨│月1日起 │││││73元 │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