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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4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419號

債權人
楊李妙月
債務人
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秀原名: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代理人(按公司經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6條之1、第32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業經廢止,如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未選任清算人,即應以公司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聲請狀當事人欄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應「增列」陳季享、姚立凱。)

二、債務人董事陳季享、姚立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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