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4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420號
- 債權人
- 李明雄
- 債務人
- 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
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增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
人,並提出全體董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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