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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8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13號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威
債務人
鎮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窓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鎮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鎮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若債務人鎮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或廢止,請提出其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姓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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