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8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18號
- 債權人
- 正大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富美
- 債務人
- 海德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義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海德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海德鋼鐵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若債務人海德鋼鐵有限公司已解散或廢止,請提出其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姓名。
三、請補列債務人海德鋼鐵有限公司之所有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