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264號債 權 人 品冠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洲 債 務 人 姜秀梅即金妮食品百貨貿易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姜秀梅即金妮食品百貨貿易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姜秀梅即金妮食品百貨貿易行請求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台端所附支票影本之發票人為姜秀梅,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姜秀梅即金妮食品百貨貿易行最新之戶籍謄本及商業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