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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4號

債權人
潘滿然
債務人
上勝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富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勝興業有限公司、蔡富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對債務人蔡富安請求之依據(系爭支票發票人為債務人上勝興業有限公司)。

三、債務人蔡富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上勝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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