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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8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848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翁飛龍
債務人
李麗玲即泓順工程行
債務人
戴莉家
債務人
李政宏

一、⑴債務人李麗玲即泓順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捌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⑵債務人李麗玲即泓順工程行、戴莉家、李政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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