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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3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20號

債權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債務人
昌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昌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昌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送達地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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