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基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花福基、林紀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871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 務 人 豐基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慧妙 人 分證統一. 債 務 人 花福基 債 務 人 林紀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四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豐基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4日邀其餘相對人林慧妙、花福基、林紀含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一筆: 1.300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10月24日起至102年10月24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基準放款利率加碼1.49%機動計付( 目前年率4.19%)。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 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三)債務人豐基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每月24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0年02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 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林慧妙、花福基、林紀含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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