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8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872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債務人
- 晉高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許大明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許林雪媚
- 債務人
- 許憲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捌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晉高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分於民國(下同)97年08月19日及98年11月09日邀其餘相對人許大明、許林雪媚、許憲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200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08月19日起至102年08月19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期基準放款利率加年率1.79%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4.49%)。
2.200萬元,借款期間自98年11月09日起至103年11月09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期基準放款利率加年率2.1%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4.8%)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晉高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每月19日及09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0年03月19日及100年03月0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許大明、許林雪媚、許憲明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9872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晉高工程企│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4.49% │││102743│業有限公司│3月19日起 │││││2元 │、許大明、│││││││許林雪媚、│││││││許憲明││││├──┼───┼─────┼──────┼──────┼───────┤│ 2 │新臺幣│晉高工程企│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4.8%│││151143│業有限公司│3月09日起 │││││1元 │、許大明、│││││││許林雪媚、│││││││許憲明││││└──┴───┴─────┴──────┴──────┴───────┘違約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晉高工程企│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02743│業有限公司│4月19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 │、許大明、│││百分之十,逾期││││許林雪媚、│││超過六個月部分││││許憲明│││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 │新臺幣│晉高工程企│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51143│業有限公司│3月09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 │、許大明、│││百分之十,逾期││││許林雪媚、│││超過六個月部分││││許憲明│││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