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顏慶章
-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被告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富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091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富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富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8月18日經授中 字第0993410225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富源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及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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