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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0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091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李富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富源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8月18日經授中字第0993410225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富源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及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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