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0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091號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債務人
- 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李富源
- 債務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吳麗梅
- 法定代理人
- 李滄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3年6月25日起至96年6月25日止。詎料債務人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5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