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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李富源、李吳麗梅、李滄淇

  •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零肆拾捌元,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091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富源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吳麗梅 法定代理人 李滄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 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6月25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3年6月25日起至96年6月25日止。詎料債務人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5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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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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