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顏慶章、李富源、李吳麗梅、李滄淇
-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零肆拾捌元,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091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富源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吳麗梅 法定代理人 李滄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 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6月25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3年6月25日起至96年6月25日止。詎料債務人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5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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