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0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091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李富源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李吳麗梅
法定代理人
李滄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3年6月25日起至96年6月25日止。詎料債務人吉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5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