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475號債 權 人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文 債 務 人 董蒂雯即上揚藥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董蒂雯即上揚藥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上揚藥局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究為獨資或是合夥? 二、債務人董蒂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