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0號債 權 人 陳俊昌 債 務 人 蘇湘涵即水秀國度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所示,水秀國度蔬福園非屬獨資商號,請台端具狀更正債務人並增列法定代理人。 二、債權人之聯絡電話,以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