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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0號

債權人
陳俊昌
債務人
蘇湘涵即水秀國度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所示,水秀國度蔬福園非屬獨資商號,請台端具狀更正債務人並增列法定代理人。

二、債權人之聯絡電話,以利案件進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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