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0號
- 債權人
- 陳俊昌
- 債務人
- 蘇湘涵即水秀國度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所示,水秀國度蔬福園非屬獨資商號,請台端具狀更正債務人並增列法定代理人。
二、債權人之聯絡電話,以利案件進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0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所示,水秀國度蔬福園非屬獨資商號,請台端具狀更正債務人並增列法定代理人。
二、債權人之聯絡電話,以利案件進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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