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432號債 權 人 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錫文 債 務 人 富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許秋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泰通運有限公司即蔡許秋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明確之債務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及該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依台端聲請狀所附之債務人統一編號,經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其債務人應為富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富泰通運有限公司;另其法定代理人應為蔡許秋珍,而非蔡許秋美。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富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