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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2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248號

債權人
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債權人
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債務人
祥和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孫漢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6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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