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1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132號
- 債權人
- 瑞勝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新發
- 債務人
- 大鉦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敏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鉦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債務人大証食品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其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姓名。
二、債務人許敏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大証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