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2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238號
- 債權人
- 泓錕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能中
- 債務人
- 謝佩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佩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佩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三、請釋明欲請求之正確金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