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683號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債 務 人 謝淑蓉即艾美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淑蓉即艾美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完整之原因事實。 二、債務人謝淑蓉即艾美企業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