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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9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935號

債權人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債務人
百都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王榮貴
債務人
債務人
連瑾慧
債務人
洪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都企業有限公司、王榮貴、連瑾慧、洪宗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榮貴、連瑾慧、洪宗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百都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百都企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向管轄法院民事庭查詢其是否進入清算程序。若有,清算人為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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