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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3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391號

債權人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康宗虎
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債務人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債務人
陳秀鳳
債務人
陳秀月
債務人
陳宗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陳秀鳳、陳秀月、陳

宗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對被繼承人陳建榮之繼承人陳秀鳳、陳秀月、陳宗慶請求負全部責任而非限定責任之依據(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渪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建榮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二日死亡,應適用新法,其繼承人應以限定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

二、被繼承人陳建榮其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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