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391號債 權 人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康宗虎 代 理 人 游成淵律師 債 務 人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債 務 人 陳秀鳳 債 務 人 陳秀月 債 務 人 陳宗慶 一、債務人陳秀鳳、陳秀月、陳宗慶應於限定繼承被繼承人陳建榮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零玖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