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158號債 權 人 高博館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惠美 債 務 人 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在彰化縣鹿港鎮○○○○路10號,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