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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趙俊銘樂活醫美生技國際有限公司戴俊傑李麗慧李添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1354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趙俊銘 債 務 人 樂活醫美生技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大業樂活國際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1123號 法定代理人 伍永瑜 債 務 人 戴俊傑 債 務 人 李麗慧 債 務 人 李添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伍萬零玖佰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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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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