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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7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786號

債權人
欣果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麗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究為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及朱鵬程或僅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支票之發票人為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聲請,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若聲請狀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之)

二、提出債務人鴻海不動產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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